涉密人员不得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存储(涉密人员不得在社交媒体发布及相关人员不使用注册)

严禁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什么?

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2021年10月出台的保密法?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保密法对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配备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简称“三员”)。未建立涉密信息系统仅使用涉密计算机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

1、“三员”的配备和权限设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不得兼任或者交叉替代。

2、单位应当组织“三员”参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

保密十个严禁内容?

一是严禁在网络、微信、QQ等社交媒体上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内部敏感信息的领导批示,涉密会议的通知、工作方案及尚未定稿的文件信息资料。

二是严禁依托非涉密网络召开涉密视频会议,以及使用非涉密通讯工具传递传输涉密文件信息。

三是严禁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中使用社交媒体。

四是严禁在政府门户网站、工作群等社交媒体中发布、传递、存储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内部敏感信息。

五是严禁随意处置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废页、过程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等。

六是严禁随意扩大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的知悉范围。

七是严禁私自摘去或降低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的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八是严禁公开或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九是严禁在社交媒体发布涉密敏感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影像资料,不使用工作邮箱注册个人账号,不打开来源不明的邮件。

十是严禁不履行或擅自简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坚决做到“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和“一事一审”。

北京市保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应用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

  第十条 本市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需确定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因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的已定密事项而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不得扩大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或者作出定密授权。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本市具有定密权并可以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一)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在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规范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国家秘密变更、解除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符合有关解密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解密事项不再保留国家秘密标志;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事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

  机关、单位派生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为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由牵头成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负责。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承担机关、单位的,由决定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指定承担主体。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二)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格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

  (五)违反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

  (六)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

  (七)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使用计算机、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终端等办公信息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二)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由机关、单位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

  (三)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落实分级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检测评估并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机关、单位应当指定内部人员担任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应当遵守涉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

  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格资质,界定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有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审查规范,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国家保密条例?

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针对网上泄密事件多发的问题,条例还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包括如下:

(一)涉密人员是指组织审查批准,经常接触、处理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

(二)所有涉密人员必须接受学校、所在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组织的各类保密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和遵守有关保密法律和规定;

(三)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调入、分配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时签订责任书;

(四)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

(五)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须通过领导小组审查并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六)召开或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并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

2.会议场所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3.要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采访的会议,应事前告知与会人员;

4.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要统一管理,严格办理登记、分发和清退手续;翻印上级涉密文件、资料需请示发文机关,经同意后按制度拟定的份数翻印;会议结束后,要把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

5.会议研究的涉密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在未解密之前,不得向外传播.

涉密人员基本义务。?

涉密人员的义务,是指涉密人员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我国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保密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涉密人员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

1.采集、制作、收发、使用、管理、传输、存储、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信息载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向新闻出版媒体部门投寄稿件、接受采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投寄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稿件和其他类型的作品。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境,或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出境。经批准同意出境的,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有非组织交往行为,不得滞留境外不归。

4.不得在私人交往、通信、谈话和家庭生活等个人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不得用普通通信设备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5.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辞职、离职或正当退休的,必须自觉清理并向单位交还全部国家秘密载体。在脱密期内,不得私自出境,不得应聘到境外组织、机构任职。

6.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自我终止;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对单位隐瞒自己的泄密行为和泄密事实。

7.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组织及时报告。拾得国家秘密载体,应及时就近交给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不得私自处理。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安全保密受到威胁时,要奋力抢救,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8.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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